「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

Spread the love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認定時點是不同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其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之郵戳日期」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居住於基隆市之納稅義務人林君因不服基隆市稅務局補徵其110-111年地價稅,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112410)屆滿之翌日起30(112510)內申請復查,林君於當日以郵寄方式寄出復查申請書,該申請書於112511日始到達稅捐稽徵機關,但因復查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510)為準,其申請復查未逾期限。嗣林君於11274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其提起訴願之30日之不變期間係至11283日屆滿,林君雖於11283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訴願書予受理機關,惟訴願書至84日始到達,因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係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故林君所提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受理訴願機關可為訴願不受理決定。

有關復查申請日及訴願提起日之認定時點並不相同,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如您對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王秀琴

聯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2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

發佈留言

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