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七點規定、「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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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修正「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七點規定、 「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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