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消費爭議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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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彭○○君與游○○間,為購買中古車發生爭議,經彭○○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2817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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