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祺企業社及鈞玲有限公司均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消費爭議申訴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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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郭○○君與世祺企業社、鈞玲有限公司間,為房屋修繕漏水發生爭議,經郭○○君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2年6月7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世祺企業社及鈞玲有限公司於是日均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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