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貴會再次函詢「芳療」或「芳療師」是否為「民俗調理
業管理規範」業管範疇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说明:
―、復貴會115年8月10日詢字第1150810001號函。
二、依「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第2點所稱「民俗調理」,指為
紓緩放松,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
底按摩、經絡調理、指壓、刮痧、拔罐等之非醫療行為,又
其市招廣告,可使用民俗推拿、指壓、刮痧、拔罐、腳底經
絡按摩、經絡按摩、頭頸肩背放松、頭部/頸部/背部/上肢/
腹部/腰部/下肢之調理(按摩)、沐足、潤足等名稱,不包
括「芳療」。
三、按醫療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
為醫療廣告;復按「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第10點規定,民
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至所稱使用「芳療」或「芳療師」作為宣傳,倘其業務之目
的、宣傳內容及整體表現,已宣稱、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則屬醫療廣告,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社團法人民俗調理業從業技能發展協會
副本:本部醫事司
部長
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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