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旨揭草案及總說明如附件,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為配合考選部於111年2月15日榜示公共衛生師考試通過名單,第一批公共衛生師即將投入職場,有其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天。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7386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傳真:02-859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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