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其中新設列管餐飲業應於111年1月1日起符合規範,既存餐飲業應於111年2月1日起符合規範。
基隆市餐飲業符合營業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或座位數達300個以上且產生油煙之餐飲業,皆須納入該管理辦法之管制對象。經查目前本市應納為列管對象之業者有5家,列管餐飲業相關規範包含應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及依規定記錄操作、清潔或保養情形,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賴煥紘局長表示,本市餐飲業分布密集但多以中小型店面及攤商經營為主,環保局每年規劃對業者、公會、防制設備商等辦理法規說明會,並對餐飲業進行現場輔導調查,其中防制設備設置率自105年35%提升至目前81%,有效改善餐飲業排放油煙收集處理,提昇區域空氣品質,讓市民朋友擁有更良好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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