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求辦理113至114年度「特需兒少視覺復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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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與第5款,及第3條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

二、執行期程﹕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倘簽約日晚於113年1月1日,則自簽約日起1年6個月內完成。

三、請於申請期限內,依需求說明書所附計畫書格式,繳交計畫書一式8份(1份不裝訂),詳細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之公告訊息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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