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內容,請至本部官方網站之公告訊息區下載。
二、設置之住宿式長照機構所在地,以「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為待獎勵布建區域,共計9個住宿資源網區44個鄉鎮市區(待布建行政區),納入獎勵 布建一般住宿失能床位。
三、由於失智症者常隨症狀變化伴隨加重其失能程度改變,將有使用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之需求,本部刻正規劃「獎勵布建失智住宿資源計畫」(草案),獎勵新設 立全失智住宿式長照機構。考量中重度失智全日照顧資源亟需儘快布建,爰在前揭計畫公告前,將「失智專區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共計10個失智住宿資 源網區50個鄉鎮市區(待布建行政區)納入本次公告併同獎勵布建失智專區床位。
四、有關獎勵案件徵求原則,說明如下:
(一)本計畫採競爭型計畫,經由專家審查評分達80分以上且將取高分者及視當地需求滿足情形擇優獎勵。
(二)「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之每一待布建住宿資源網區不以1案為限。如待布建行政區同時符合「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及「失智專區 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者,考量仍有一般住宿失能床位需求,爰不以1案為限;惟待布建行政區僅符合「失智專區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考量該區一 般住宿失能床位需求已無不足,為免當地一般住宿失能床位過剩或失衡,爰每一失智住宿資源網區則以1案為限,並僅限申請失智專區床位之獎勵金,一般住宿失能 床位需自籌經費辦理。
(三)停止徵件原則:如待布建行政區已有核定獎勵案件或民間自行籌設許可案件,致該行政區床位供給滿足,該行政區將停止徵件;如致整體待布建資源網區床位供 給滿足,該網區(併同其他待布建行政區)將停止徵件。
五、申請單位應於114年9月30日前,按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所定事項,向待獎勵布建區域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該府審核及層轉審查意見至本部,據以續辦後續 審查作業。
你必須 登入 才能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