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部委任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再生醫療之細胞操作場所與細胞保存庫查核、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自再生醫療法施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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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再生醫療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3項、第18條第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細胞操作場所查核、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
二、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細胞保存庫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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