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或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差額課徵。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鑑於身心障礙者不諳申請程序,及為簡化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目前符合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的車輛,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核准免稅,並發函通知車主,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民眾於換車時稅務局並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如換車及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時、戶籍異動,皆應於異動時辦理免徵手續之核准。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張鈞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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