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救護技術員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許可之審查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辦理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許可審查原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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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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