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2 公告修正「救護技術員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許可之審查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辦理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許可審查原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by stevinPosted in 健康社會 Spread the love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5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分享此文:TwitterFacebook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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