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申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要遷入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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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戶籍尚未遷至名下住家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113年房屋稅(開徵期間: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所以,即使戶籍尚未遷入住家房屋,只要符合以上3個條件即可申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因房屋稅條例修正,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如尚未設戶籍請於114年3月22日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自住。

新聞稿聯絡人:吳國隆

聯絡電話:24331888轉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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