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未按時繳納,處罰時間有提前喔!車主如有未繳納稅款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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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有關罰鍰計算方式,財政部於1116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新令,針對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度1231日之期間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每年應於430日前繳納稅額11,230元,如該車輛110年及111年使用牌照稅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在滯納期滿後111930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有關機關查獲,如查其車輛在110年間未經查獲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紀錄,依上述新頒釋令之規定,僅能將111年之未徵起應納稅額列入處罰,所以李先生應繳納110年之使用牌照稅及滯納金,免予處罰;但111年因有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之事實,除應繳納111年使用牌照稅外,應處以11111日至111930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8,399元之0.3倍計2,519元之罰鍰,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法裁罰規定有變更,針對逾期未完納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上路,經查獲即可處罰,相較於111622日以前規定處罰時間提前,若尚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者,應儘速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游貽婷

連絡電話:2433-1888轉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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