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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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 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 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 話:(02)8590-6666分機7382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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