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依其協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請以登記原因「耕地租約終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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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11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754號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修正如下: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者,依其協議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以登記原因「耕地租約終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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